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家蓁 即羅誼
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7,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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