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56號
原   告  李素珍
被   告  劉培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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