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44
號原 告 鳳來經濟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陳玉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澔開發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1,574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