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茂松律師被告乙○○
2號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 律師上列被告等殺人未遂等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及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及乙○○等因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坦承其涉犯殺人未遂犯行,而被告乙○○則自白其涉犯殺人未遂及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足認其等犯嫌重大,且同案被告丙○○又要求詰問被告甲○○、乙○○等人,亦有共犯王俊偉在逃,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甲○○及乙○○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1日,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及乙○○等人均自98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