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7年8月19日及於民國97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900,000元,期限至117年8月19日,利率分段計息即97年8月19日起至99年8月19日止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逾期時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為2.71﹪)加年息0.2%機動計算,99年8月19日起至117年8月19日止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年息0.74%機動計算。自借款日起至99年8月19日止按月付息,餘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97年11月19日起不為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900,000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97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民國99年8│年息百分之二點│││290000││1月19日起│月19日止│九一│││0元│├──────┼──────┼───────┤││││自民國09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月19日起││四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0000││2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