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7.15下午7時│98.7.14下午4時│98.6.17上午8、│││││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39號│毒偵字第1539號│毒偵字第133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061號│1061號│9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27│98.10.27│98.10.1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台灣高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1061號│4533號││判決├────┼────────┼────────┼────────┤││判決│98.11.30│98.11.30│98.1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91號│執字第3591號│執字第10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6.17上午9、│98.10.05上午11│98.10.4下午1、│││10時許│時許│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34號│毒偵字第2021號│毒偵字第202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9年度訴字第9││││96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15│99.1.28│99.1.28│├───┼────┼────────┼────────┼────────┤││法院│台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9年度訴字第9││││4533號│號│號││判決├────┼────────┼────────┼────────┤││判決│98.12.10│99.3.8│99.3.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2號│執字第637號│執字第6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