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7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704號
原 告 李郭秀春
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馨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
台北市○○區○○路154之3號4樓之房屋)之交易現值,並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稅捐機關之課稅現
值尚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154之3號
4樓(建號:台北市○○區○○段二小段148地號),其經有
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及上開房屋之建物謄本
,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建物謄本,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