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369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顏君儀 被 告 林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