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3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啓彰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