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羅明義
法定代理人 余耀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業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此有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