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866號
原   告 茂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被   告  易純育
訴訟代理人  易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元,及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審理期日變更訴之聲明金額為48萬元,其餘不變。核其所
為聲明之變更,乃屬聲明之擴張,揆諸前開法條,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與被告就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路○○○
巷○○號1樓之廠房,雙方並簽立廠房租賃契約書,聲請人並
分別於民國94年7月5日及同年8月15日交付押租金共48萬
元,於租賃期間原告均依約繳納租金,嗣於租賃期滿,原告
已遷出該廠房,惟被告仍拒不返還押租金,經原告屢次催討
均拒不返還,為此乃依據兩造之租賃契約向被告請求返還。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以書狀表示:被告曾於
99年11月18日要求原告應開立土壤污染檢測報告以確保被告
房地安全無虞,但原告尚未開立,故被告暫且保留押租金,
待原告提出後始返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曾就上開廠房訂定租賃契約,並於訂定租約
時支付押租金共48萬元,嗣於租約期滿後原告已遷離上開廠
房,惟被告仍未返還押租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廠房租賃契
約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所主張被
告應返還上開押租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
查,被告所稱:原告應提出土壤污染檢測報告乙節,原告已
依約為之,此有土壤污染檢測資料1份在卷可參。經本院審
閱該份檢測資料,系爭廠房之土壤並無受污染,故被告應依
約返還原告押租金,應堪認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審酌
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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