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
丁○○戊○○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八二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