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肆拾捌萬肆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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