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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