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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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楊鈞翔
被 告 陳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致本院
無法確認本件審判之範圍,亦使被告有無從為訴訟防禦之虞
,原告之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本院乃於民國101年5月2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原因事
實,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
書1件可稽。詎原告雖於101年5月7日提出民事聲請狀,載明
:「聲明還他25萬元,因為他有錢人欺負窮人,這次把門鎖
換了不讓我拿我的東西。我認為是對我的羞辱,以前多次拍
賣我屋不成。實借24.5萬元,給他25萬元亦不為過。請把我
的狀紙予債權人看,若他不狗仗有錢人欺負窮人,我亦不予
他計較。這次要計較,因為他對我精神傷害。」然依上開聲
請狀內容,仍無從藉此確定原告起訴之範圍,就上揭起訴程
式欠缺部分仍未補正,故原告既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