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62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李毓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規定:「因本契約
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貴行同意持卡人
可選擇以貴行總行之營業處所或申請時指定之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一件在卷可憑,本
件顯然係競合之合意管轄,並得適用法定之土地管轄之規定
,而被告住所係在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並為便利被告應
訴,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