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營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林伊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0年4月11日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100000596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伊欣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伊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100年4月2日凌晨零時8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號之2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林伊欣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林0璋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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