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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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呂秋賢
被   告  許碧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六交簡字第26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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