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中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文美
被 告 吳英娥 即懋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英娥即懋興企業社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
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