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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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45號聲請人 楊欣瑩 法定代理人 楊芷瑜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林怡君 律師相對人 林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108年度家補字第357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楊芷瑜全戶戶籍資料在卷,楊芷瑜另育有2名106年次、108年次之幼子無誤,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姚佳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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