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051號聲請人 陳政材 關係人 陳麗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選任陳麗伊(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宗杞 (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 陳穩臣 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宗杞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政材之兄陳宗杞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66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其妹 陳佳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聲請人與陳宗杞之父陳穩臣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死亡,留有遺產,現擬共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因聲請人與陳宗杞同為被繼承人陳穩臣之繼承人,違反民法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致聲請人無法代理陳宗杞辦理遺產之繼承分割事宜,爰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姪陳麗伊於辦理被繼承人陳穩臣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098條第2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陳穩臣之除戶戶籍謄本、兩造及關係人陳麗伊之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665號民事裁定、遺產分割協議書、說明、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7年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醫療單據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核關係人陳麗伊為聲請人之女,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宗杞之間,對於本件辦理被繼承人陳穩臣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中並無利害關係,亦無不適或不宜代理相對人之消極原因,堪信由陳麗伊擔任陳宗杞之特別代理人,對其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從而,就本件陳宗杞於被繼承人陳穩臣之遺產分割繼承事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陳麗伊為陳宗杞之特別代理人。
三、末按特別代理人制度,係法律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所為制度設計,本件關係人陳麗伊於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時,既擔任陳宗杞之特別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維本人權益,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馨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