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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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告 高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曉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0萬9,0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顏培容

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270萬元

利息

270萬元

111年1月1日

114年9月24日

(3+267/365)

12%

120萬9,008.22元

120萬9,008.22元

合計

390萬9,00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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