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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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告 高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曉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0萬9,0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顏培容
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270萬元
利息
270萬元
111年1月1日
114年9月24日
(3+267/365)
12%
120萬9,008.22元
120萬9,008.22元
合計
390萬9,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