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33號原告 彭兆鑫 被告 謝辰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鍾其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法官楊惠芬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