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8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志鈞
何忠銘
被 告 吳盛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