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209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性道
被   告  林少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參拾玖元及自附表本金欄位所
示金額分別自附表本金利息起算時間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附表:
┌─────┬─────┬─────┬─────┬─────┐
││││││
│門號│本金│補償款│本金利息起│利息│
││││算時間││
││││││
├─────┼─────┼─────┼─────┼─────┤
││││103年1月││
│0000000000│4,803│5,663│28日起至清│5%│
││││償日止││
││││││
├─────┼─────┼─────┼─────┼─────┤
││││103年5月││
│0000000000│5,029│4,660│28日起至清│5%│
││││償日止││
││││││
├─────┼─────┼─────┼─────┼─────┤
││││103年3月││
│0000000000│57,152│3,232│28日起至清│5%│
││││償日止││
││││││
├─────┼─────┴─────┼─────┴─────┤
││合計:80,539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