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林泳宏
被   告  王勤國
上列當事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捌
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