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702號
原   告 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榮
訴訟代理人  蘇順義
被   告  陳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被告未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48,405元為由,向
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南投
縣○○鄉○○村○○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南投縣上開地區,
於發生本件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而兩
造間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前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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