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0000-000000即A女(地址詳卷)被告 彭義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
㈠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㈡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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