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明恩所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406號、第4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而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鑑定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0月23日桃警保字第1070071081號函及107年8月29日桃警保字第1070058074號函各1份附卷可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80號卷宗第23至25頁、107年度偵字第32180號卷宗第25至27頁),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沒收之。故聲請人就上述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