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 呂春田
張岑瑗 程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呂春田及張岑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5元、上訴人呂春田及程秀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元(註:如上訴人呂春田已補繳裁判費共4650元,則上訴人張岑瑗及程秀雲無庸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