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湯阿香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姿仁
王櫻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姿仁、王櫻蕙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