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廖修德 被告 蔡珮緁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事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並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至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裁判費12,880元。茲因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黃聖涵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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