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第九七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意旨誤植為傷害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不知悛悔,竟於緩刑期間內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復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相姦罪及傷害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一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拘役五十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將其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