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9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張晉福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怡君 、 鄭正雄 、 何玉婷 、 謝文輝 、劉秀琴、 何謹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確定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296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6號確定判決,有下述:(一)認定事實違反相當因果關係,而為聲請人敗訴判決。(二)誤解且未詳予審酌聲請人於上訴審理時之書狀與言詞陳述。(三)未審酌聲請人請求各項損害賠償均有爰引法令,本件是因公權力不彰,始未拆除相對人之違建。(四)相對人在鄰里放話是聲請人舉報違建,妨害聲請人之名譽等情形。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僅係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6號確定判決,有上述未詳為審酌及認定事實有誤之情形,而聲請本件補充判決。惟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6號確定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漏未判決之情事,而聲請人所指上開情形,核屬就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而再事爭執,核與聲請補充判決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林逸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