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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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7號抗告人 張晉福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怡君 等五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駁回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漏未就抗告人「請求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法定空地分割」之聲明為判決;其審理程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濫用自由心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調閱106年度訴字第247號卷宗;漏判原始(64)南建局使字第1809號房屋使用執照即登○○○區○○段988-55~988-64地號等10筆土地共同分擔,非原建商把建地798地號作為法定空地申建;漏判被告 鄭正雄 等人之違建影響法定空地分割始自行退件建照之申請,其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
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民事裁定、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事件所提出之起訴狀(見該案補字卷第5頁),雖有記載「壹、為請求事:⒈被告侵權原告求償。⒉訴求一宗基地(共十塊)15
0.85平方公尺法定空地分割。貳、訴之標的:法定空地分割需法院強制執行被告拆除違建土地地上物,相關費用均由被告負擔。法定空地分割聘請律師、建築師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故意侵權損害求償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元整(536,000元整),自原告原證五104年12月25日建照退件公文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前開⒉之十塊土地,應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10筆土地),然於原法院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抗告人所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訴之聲明則減縮為「被告侵權損害求償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元整(536,000元整),自原告原證十二104年11月5日知悉日(訴卷第130頁)建照退件公文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該卷訴字卷第244頁),且經承辦法官當庭與抗告人兼該案訴訟代理人施淑美確認「(問:妳訴之聲明跟一開始起訴不一樣,妳是否有變更?)訴之聲明就跟今天的辯護(應為「論」之誤載)意旨狀第一點,就是第一點的訴之聲明。(問:這是否是變更?就是以這個為主?)對,我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做變更,我在陳報狀11之2有」等語(見該案訴字卷第223頁背面),足認抗告人於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事件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已減縮其訴之聲明,其聲明請求判決之範圍已無「請求法定空地分割」,是原法院108年7月2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並無抗告人所指「漏未就抗告人『請求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法定空地分割』之聲明為判決」之情事,堪以認定。至抗告人指稱原法院審理程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09條規定,未調閱106年度訴字第247號卷宗;漏判原始(64)南建局使字第1809號房屋使用執照即登○○○區○○段988-55~988-64地號等10筆土地共同分擔,非原建商把建地798地號作為法定空地申建;漏判被告鄭正雄等人之違建影響法定空地分割始自行退件建照之申請等情,乃屬對於裁判所持理由所為之爭執,非屬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自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從而,原審駁回其補充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