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榮全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2萬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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