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奇 即BrainBoh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連新 即國展印刷品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6,
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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