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張玉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施秋絨、陳明發
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6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