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1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劉育麒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被   告  彭建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慕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