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彭佳儀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燊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青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
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