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趙淑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趙淑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