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惠選任辯護人宋明政律師被告張慶淵
曾麗香 李國賓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詹景雲 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 李明 同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 律師被告 葉美雲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 徐振文
徐章育 徐章順 徐章鵬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被告 董峰豪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 律師
王銘鈺 律師被告 許賢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42號、97年度偵字第4340號、97年度偵字第8115號、97年度偵字第8128號、99年度偵字第3932號、99年度偵字第3933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0638號),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惠共同連續犯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張慶淵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曾麗香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詹景雲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國賓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李明同 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許賢庚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葉美雲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董峰豪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國賓係 金豐 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金豐企管公司)企業管理顧問師。張慶淵係從事學生課桌椅之製作、販售業務之 欽富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富公司)總經理(在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曾麗香任職欽富公司之會計,為主辦會計之人。詹景雲係從事電腦、網路設備販售之高水準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高水準公司)之負責人。李國賓為免其自身及所屬客戶繳交高額所得稅,竟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與張慶淵、詹景雲洽談以低價購得欽富公司之課桌椅及高水準公司之電腦設備,再以高價捐出,並由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出具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取得受贈單位之捐贈收據,經張慶淵、詹景雲應允後,張慶淵、曾麗香乃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詹景雲則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配合李國賓出具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李國賓復分別與所屬客戶陳美惠、 林謝素 珍(以不知情之 林鴻鳴鑫滙公 司名義參與,由檢察官另行偵結)、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徐振文( 嗣轉知 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 得渠 等同意而參與)及 金豐保 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豐保險公司)負責人董峰豪,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謀定由李國賓代表陳美惠、 林謝素珍 、李明同、許賢
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金豐保險公司捐贈課桌椅、電腦設備與 鹽埔 國中 、新圍國小、 彭厝 國小、高樹國中、 佳冬 鄉公所、里港國中,李國賓等人捐贈課桌椅、電腦設備後,即由李國賓向受贈單位出示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取得不知情之鹽埔國中、新圍國小、彭厝國小、高樹國中、里港國中所開立之捐贈收據,並取得時任 佳冬鄉 鄉長 賴憲和 (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命佳冬鄉公所民政課村幹事兼辦總務工作之 吳懿哲 (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捐贈收據上,將日期登載為不實內容(其餘內容均為真實,不知價格非真),納稅義務人李國賓、陳美惠、林謝素珍、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金豐保險公司乃持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相關文件分向各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各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並逃漏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詳細犯行如下:
㈠91年間捐贈部分
李國賓與陳美惠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國賓於90年間分別至鹽埔國中與不知情之校長 王樹輝 (移送併辦部分業經本院退回在案)談妥以李國賓、陳美惠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至新圍國小與校長 陳造城 (經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談妥以陳美惠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各該捐贈之課桌椅均委由張慶淵經營之欽富公司生產。嗣欽富公司於91年間始陸續將李國賓、陳美惠捐贈之課桌椅交與鹽埔國中、新圍國小,張慶淵明知其公司所生產同類型之課桌椅,平常販售價格約僅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下(最高不超過欽富公司93年販售時之2,020元),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1年間填具如附表一編號1至3、12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國賓。而李國賓明知欽富公司之前開統一發票係屬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仍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
3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鹽埔國中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新圍國小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新圍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鹽埔國中校長王樹輝不知其詳,於91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指示不知情之該校出納 胡春男 、主計 李瑞英 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捐贈收據,經出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及校長王樹輝核章後,由王樹輝交與李國賓;新圍國小校長陳造城亦於91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捐贈收據,經該校出納 許麗娟 、主計 江之中 及校長陳造城核章後,交與李國賓。李國賓乃於91年間持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款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李國賓夫妻之9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2、3、12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捐贈收據、新圍國小所出具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捐贈收據交與陳美惠,陳美惠再於91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陳美惠夫妻之9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新圍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92年間捐贈部分
李國賓與陳美惠復承上揭概括犯意聯絡,林謝素珍則與李國賓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李國賓於91年間分別至鹽埔國中與不知情之校長王樹輝(移送併辦部分業經本院退回在案)談妥以不知情之林鴻鳴及鑫滙公司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至新圍國小與校長陳造城(經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談妥以李國賓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至彭厝國小與不知情之校長 范添順 (移送併辦部分業經本院退回在案)談妥以李國賓、陳美惠、林謝素珍及不知情之李國賓配偶 陳美雲 、陳美惠配偶 謝杏林 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至高樹國中與校長(姓名不詳,經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談妥以李國賓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各該捐贈之課桌椅均委由張慶淵經營之欽富公司生產。嗣欽富公司於92年間始陸續將李國賓、陳美惠、林謝素珍及以林鴻鳴、鑫滙公司、陳美雲、謝杏林名義捐贈之課桌椅交與鹽埔國中、新圍國小、彭厝國小、高樹國中,張慶淵亦承上揭概括犯意,於91、92年間填具如附表一編號4至11、13、14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國賓。而李國賓明知欽富公司之前開統一發票係屬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仍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鹽埔國中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7至11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彭厝國小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新圍國小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高樹國中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彭厝國小、新圍國小、高樹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鹽埔國中校長王樹輝不知其詳,於92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指示不知情之該校出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捐贈收據,經出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及校長王樹輝核章後,由王樹輝交與李國賓;新圍國小於92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捐贈收據,經該校出納許麗娟、主計 許淑慧 及校長張秀菊核章後,交與李國賓;彭厝國小校長范添順不知其詳,於92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指示不知情之該校出納 呂懿文 、主計 許玲惠 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捐贈收據,經出納呂懿文、主計許玲惠及校長范添順核章後,由范添順交與李國賓;高樹國中於92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金額為1,125,000元、日期為91年11月15日之捐贈收據,經該校承辦人 劉昭祥 、出納、會計及校長核章後,交與李國賓。李國賓乃於92年間持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7、11、13、14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新圍國小所出具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捐贈收據、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編號1、5所示之捐贈收據、高樹國中所出具金額1,125,000元之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款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李國賓夫妻之9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足以生損害於新圍國小、彭厝國小、高樹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8、10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編號2、4所示之捐贈收據交與陳美惠,陳美惠再於92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陳美惠夫妻之9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彭厝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李國賓另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4至6、9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日期、金額之捐贈收據、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捐贈收據交與林謝素珍,林謝素珍再於92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林謝素珍夫妻之91年度綜合所得稅398,283元及鑫滙公司9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665,625元,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彭厝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㈢93年間捐贈部分
李國賓與陳美惠復承上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概括犯意聯絡及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概括犯意聯絡;葉美雲、許賢庚、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並代表金豐保險公司捐贈)則分別與李國賓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李明同則與李國賓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李國賓於92年11月7日14時30分許,在佳冬鄉公所鄉長室與時任佳冬鄉鄉長賴憲和談妥以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金豐保險公司名義捐贈佳冬鄉各國中、國小學生課桌椅之事宜;由李國賓於92年11月間至里港國中與不知情之校長 王令瑩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談妥以李明同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由李國賓於92年11月26日10時許,在鹽埔國中與不知情之校長王樹輝(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談妥以葉美雲名義捐贈課桌椅及以李國賓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由李國賓於92年11月26日14時許,在彭厝國小與不知情之校長范添順(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談妥以陳美惠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各該捐贈之課桌椅均委由張慶淵經營之欽富公司生產;各該捐贈之電腦設備則委由詹景雲經營之高水準公司提供。嗣欽富公司於93年5月間起至9月間止始陸續將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金豐保險公司捐贈之課桌椅交與佳冬鄉公所指定之中、小學、里港國中、鹽埔國中,張慶淵復承上揭概括犯意,曾麗香則與張慶淵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慶淵指示曾麗香,於93年間填具如附表一編號15至28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國賓。另高水準公司則於93年6、7月間始陸續將李國賓、陳美惠捐贈之電腦設備交與鹽埔國中、彭厝國小,詹景雲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3年間填具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國賓。而李國賓明知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之前開統一發票係屬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仍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5至26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佳冬鄉公所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里港國中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鹽埔國中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彭厝國小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佳冬鄉公所、里港國中、鹽埔國中、彭厝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佳冬鄉鄉長賴憲和(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雖不知捐贈課桌椅之實際價格,然知上開捐贈之課桌椅未於92年12月18日前送交,仍於93年5月間依李國賓之要求,命佳冬鄉公所民政課村幹事兼辦總務工作之吳懿哲(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六編號1至9所示之公文書捐贈收據上,將日期登載為92年12月18日之不實內容(其餘內容均為真實,不知價格非真),經吳懿哲、賴憲和核章並蓋用佳冬鄉公所印信後,由賴憲和交與李國賓;里港國中於92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金額為951萬元、日期為92年12月13日之捐贈收據,經該校不知情之出納 王艷枝 、主計 林秀櫻 及校長王令瑩核章後,交與李國賓;鹽埔國中校長王樹輝不知其詳,於93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指示不知情之 李淑芬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 曾燿堂 (未據偵辦)依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之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之捐贈收據,經出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及校長王樹輝核章後,由王樹輝交與李國賓;彭厝國小校長范添順不知其詳,於93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指示不知情之 李宗鴻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高水準公司之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五編號
6所示之捐贈收據,經該校出納呂懿文、主計 潘淑慧 及校長范添順核章後,由范添順交與李國賓。李國賓乃於93年間持高水準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款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李國賓夫妻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21至24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高水準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捐贈收據、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編號7所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捐贈收據交與陳美惠,陳美惠則於93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陳美惠夫妻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彭厝國小、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25、28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捐贈收據、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捐贈收據交與葉美雲,葉美雲再於93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葉美雲夫妻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後因捐贈發票年度不符,經稅捐機關剔除92年度之捐贈扣抵,葉美雲又承上揭概括犯意,於94年
7月22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以此詐術逃漏葉美雲夫妻之9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15、27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捐贈收據、里港國中所出具金額951萬元之捐贈收據交與李明同,李明同再於93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李明同夫妻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佳冬鄉公所、里港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16至20、26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編號2至6、9所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捐贈收據分別交與許賢庚、徐振文、董峰豪;徐振文再將所取得之上開資料轉交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許賢庚、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並為金豐保險公司犯之)則分別於93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各該納稅義務人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4至9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後因捐贈發票年度不符,經稅捐機關剔除92年度之捐贈扣抵,許賢庚、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又承上揭概括犯意,於94年間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以此詐術逃漏各該納稅義務人之9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10至14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檢舉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國賓、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陳美惠、李明同、
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賴憲和、吳懿哲、王樹輝、范添順、王令瑩
、李淑芬、李宗鴻、 莊順源 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㈢證人林謝素珍、林鴻鳴、 胡平儀 (佳冬鄉公所秘書)、吳瑞
文(里港國中總務主任)、林秀櫻(里港國中主計)、王艷枝(里港國中出納)、 張慶璋 (欽富公司掛名負責人)、李瑞英(鹽埔國中主計)、胡春男(鹽埔國中出納)、曾燿堂(鹽埔國中文書組長)、 楊建春 (鹽埔國中事務組長)、潘淑慧(彭厝國小主計)、呂懿文(彭厝國小出納)、李洪金鳳(明鈦公司之掛名負責人)、陳美雲(李國賓之妻)、陳林金蘭(陳美惠之兄嫂)、 陳玫瑰 (陳美惠之員工)、歐美香(陳美惠之員工)、 陳慶裕 (昌隆國小總務主任)、陳世聰(昌隆國小校長)、 郭明昇 (鹽埔國中總務主任)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
㈣非供述證據
1.欽富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
2.高水準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
3.欽富公司交付課桌椅與鹽埔國中之出貨單26紙。
4.欽富公司交付課桌椅與新圍國小之出貨單8紙。
5.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所示之捐贈收據。
6.新圍國小所出具如附表四所示之捐贈收據。
7.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所示之捐贈收據。
8.高樹國中91年11月15日、金額1,125,000元之捐贈收據
9.佳冬鄉公所92年11月7日會議紀錄。
10.欽富公司之課桌椅出貨單23紙(交與佳冬鄉各國中、國小部分)。
11.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所示之捐贈收據。
12.佳冬鄉各受贈課桌椅之國中、國小出具之收據8紙(收據日期:93年9月3日)。
13.里港國中92年11月26日簽呈。
14.欽富公司交付課桌椅與里港國中之出貨單11紙。
15.里港國中92年12月13日、金額951萬元之捐贈收據。
16.鹽埔國中92年11月26日會議紀錄。
17.高水準公司交付電腦設備與鹽埔國中之出貨單2紙。
18.彭厝國小92年11月26日會議紀錄。
19.取自大新國小、佳冬農校、昌隆國小、塭子國小、羌園國小、佳冬國中、佳冬國小、玉光國小、里港國中課桌椅各1張之扣押收據、勘驗筆錄9份、照片14張。
20.中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1日函及桌椅目錄、進貨單各1份。
21.李國賓臺灣銀行博愛分行歷史交易明細1份。
22.欽富公司台企銀行鳳山分行帳戶資金明細1份、取款憑條5紙、匯款申請書3紙、大額登記表1紙。
23.高水準公司高新銀行里港分行帳戶資金明細1份、匯款資料1紙、存款取款條2紙、匯款申請書2紙、陳美惠臺灣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憑條1紙、匯款傳票1紙、資金明細1份、 林寶源 中興銀行南臺南分行取款憑條3紙、匯款申請書1紙、資金明細1份、陳美惠中興銀行南臺南分行存款憑條1紙、資金明細1份、林寶源中國農民銀行開戶資料及資金明細1份。
24.明鈦公司在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份、取款憑條1紙、電匯申請書1紙、高水準公司高新銀行里港分行帳戶資金明細1份、存款取款條1紙、匯款申請書1紙。
25.董峰豪於93年5月21日匯款293,225元及2,528,220元至欽富公司之匯款回條各1紙。
26. 董林桂香 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份、取款憑條1紙、存款憑條1紙。
27.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96年5月21日函、臺灣銀行屏東分行96年5月11日函。
28.被告李國賓夫妻90年度、91年度、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29.被告陳美惠夫妻90年度、91年度、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0.被告葉美雲夫妻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1.被告李明同夫妻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2.被告許賢庚夫妻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3.被告徐章育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4.被告徐章順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5.被告徐章鵬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6.被告董峰豪夫妻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7.金豐保險公司92年度、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38.林謝素珍、林鴻鳴夫妻9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9.鑫滙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40.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12月28日財高國稅法字第0990090000號函(被告李國賓、陳美惠部分)。
41.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小港 稽徵所97年6月25日財高國稅港綜所字第0970007267號函、98年2月24日財高國稅港綜所字第0980000696號函、99年4月14日財高國稅港綜所字第0990001919號函(被告李國賓部分)。
4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96年9月26日財高國稅苓綜所字第0960015170號函、98年2月23日財高國稅苓綜所字第0980000414號函、99年4月19日財高國稅苓綜所字第0990005697號函(被告陳美惠部分)。
4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96年10月1日財高國稅三綜所字第0960023482號函、96年5月11日財高國稅三綜所字第0960011368號函、98年2月24日財高國稅三綜所字第0980003761號函、99年4月19日財高國稅三綜所字第0990008343號函(被告葉美雲部分)。
44.財政部 臺灣省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6年2月13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60003162號函、96年10月1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60020027號函、98年2月18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80002848號函、98年3月18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80004763號函、99年4月15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90007898號函(被告李明同部分)。
45.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96年9月20日南區國稅潮州二字第0960017517號函、98年2月25日南區國稅潮州二字第0980004344號函、99年4月16日南區國稅潮州二字第0990006439號函(被告許賢庚部分)。
46.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96年10月14日南區國稅嘉市二字第0960008890號函、98年3月4日南區國稅嘉市二字第0980001259號函(被告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部分)。
4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6年9月27日財高國稅左綜所字第0960010650號函、98年2月23日財高國稅左綜所字第0980001724號(被告董峰豪部分)。
48.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9月28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960066897號函、96年10月17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960072
400號函、98年3月2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980009970號函、99年4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990027274號函(金豐保險公司部分)。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李國賓、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陳美惠、李明同、
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下限規定、第41條第1項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第51條第5款關於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均經修正公布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則上開修正部分,修正後之規定均非有利於被告等之法律,本院認本件應全部適用被告李國賓、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後段、第56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又被告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亦經修正,修正後該條法定刑就罰金部分提高為60萬元,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合先敘明。至被告董峰豪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雖亦有修正,然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董峰豪均為公司負責人,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當應依被告董峰豪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論處,併此敘明。㈡核被告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
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核被告董峰豪所為,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張慶淵與被告曾麗香就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間;被告李國賓分別與被告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間(被告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間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李國賓與被告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所為上開多次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被告李國賓、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所為上開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被告陳美惠所為上開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所犯之連續填製不實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2罪之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罪處斷;被告李國賓、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所犯之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以詐術逃漏稅捐罪3罪之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被告陳美惠所犯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以詐術逃漏稅捐罪3罪之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斷;被告李明同所犯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詐術逃漏稅捐罪3罪之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被告董峰豪所犯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間,因後者係屬於代罰性質,尚與被告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之罪名者有間,並非屬牽連犯關係,應認被告就上開二罪間之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要旨參照)。檢察官雖僅就被告張慶淵、李國賓、陳美惠於93年間所為之犯行部分提起公訴,惟被告張慶淵、李國賓、陳美惠其餘於91、92年間所為之上開多次犯行,與原起訴論罪之犯行間,既具有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乃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李國賓、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不思合法、正當管道節稅,被告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為獲取不當利益竟配合被告李國賓出具金額不實統一發票,被告李國賓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被告陳美惠所為逃漏稅捐犯行之程度最嚴重, 惟渠 等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且均已依法繳納所逃漏之稅捐, 及渠 等犯罪之情節、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李國賓、陳美惠、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
2分之1,併就被告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被告董峰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此外,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李國賓、陳美惠、張慶淵、曾麗香、詹景雲、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渠等犯罪手段平和,並均已依法繳納所逃漏之稅捐,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渠等之刑為當,爰依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予以宣告緩刑,惟為使渠等確知悔悟,併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4款之規定命渠等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㈠行使變造私文書部份:⑴被告李國賓與賴憲和、張慶淵,於
92年11月7日14時30分許,在佳冬鄉公所鄉長室討論廠商捐贈佳冬鄉各國中、國小課桌椅之事宜,並由賴憲和指示佳冬鄉公所不知情之秘書胡平儀作會議紀錄,記載其等有開立捐贈課桌椅之會議,當時出席人員僅由被告李國賓、張慶淵簽到,詎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竟與賴憲和(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會議紀錄雖非胡平儀本於公務員職務行為所製作之公文書,惟仍係其名義製作之私文書,且當時僅被告李國賓與張慶淵、賴憲和在場討論,其餘被告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均未出席,竟由賴憲和將會議紀錄正本交與被告李國賓,被告李國賓再轉交與被告徐振文及被告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被告徐振文再轉交與其子被告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名,而變造胡平儀製作之會議紀錄,虛構其等均有出席前開會議並同意捐贈之假象,足以生損害於胡平儀及佳冬鄉公所、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⑵被告李國賓與王樹輝,於92年11月26日10時許,在鹽埔國中開會討論以被告葉美雲名義捐贈課桌椅及以被告李國賓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並由王樹輝指示李淑芬作會議紀錄,記載其等有開立捐贈課桌椅及電腦設備之會議,當時出席人員僅有王樹輝、李淑芬、被告李國賓,詎被告李國賓、葉美雲竟與王樹輝(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會議紀錄係李淑芬名義製作之私文書,且當時被告葉美雲並未出席,竟由王樹輝將會議紀錄正本交與被告李國賓,被告李國賓再轉交與被告葉美雲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名,而變造李淑芬製作之會議紀錄,虛構被告葉美雲有出席前開會議並同意捐贈之假象,足以生損害於李淑芬及鹽埔國中、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⑶被告李國賓與范添順,於92年11月26日14時許,在彭厝國小開會討論以被告陳美惠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並由范添順指示不詳職員作會議紀錄,記載其等有開立捐贈電腦設備之會議,當時出席人員並無被告陳美惠,詎被告李國賓、陳美惠竟與范添順(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會議紀錄係該校職員製作之私文書,且當時被告陳美惠並未出席,竟由范添順將會議紀錄正本交與被告李國賓,被告李國賓再轉交與被告陳美惠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名,而變造該校職員製作之會議紀錄,虛構被告陳美惠有出席前開會議並同意捐贈之假象,足以生損害於會議記錄製作人及彭厝國小、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
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訊據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均辯稱:渠等確實有同意捐贈課桌椅及電腦設備,會議記錄補簽名並不影響記錄內容真實性等語。經查:按刑法上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而言;又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5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李國賓與賴憲和、張慶淵,於92年11月7日14時30分許,在佳冬鄉公所鄉長室討論廠商捐贈佳冬鄉各國中、國小課桌椅之事宜,並由胡平儀製作會議記錄等情;又被告李國賓與王樹輝,於92年11月26日10時許,在鹽埔國中討論以被告葉美雲名義捐贈課桌椅及以被告李國賓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並由李淑芬製作會議紀錄等情;再被告李國賓與范添順,於92年11月26日14時許,在彭厝國小討論以被告陳美惠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並由該校不詳職員製作會議紀錄等情,分據被告李國賓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賴憲和、張慶淵、胡平儀、王樹輝、范添順、李淑芬所述之情相符,並有各該會議記錄3份在卷足憑,是被告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確未參與各該會議之事實,應堪認定,惟該會議記錄上之簽名,分係被告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親簽,渠等均係在會議記錄之出席人員欄上簽名,且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均同意捐贈課桌椅、電腦設備與佳冬鄉公所、鹽埔國中、彭厝國小所等情,亦據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供明在卷,渠等復確有捐贈行為,業如上述,而各該會議記錄出席人員欄內之簽名本非記錄人胡平儀、李淑芬、不詳職員所得為之,則被告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雖未出席各該會議,然因同意捐贈課桌椅、電腦設備而在各該會議記錄之出席人員欄上簽名,自未對各該會議記錄之內容有所更改,更無足以生損害之虞之餘地,是被告李國賓將會議紀錄交與被告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名,自不該當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尚難以該罪相繩。
㈡以詐術逃漏稅捐部份:被告李明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7月13日,申報主張將上開不實捐贈額計11,808,250元扣抵9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而逃漏9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達1,739,423元,因認被告李明同此部分,亦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
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經查,被告李明同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並無申報此部分捐贈扣除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9年10月22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9002320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10頁),堪認被告李明同於94年間未為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㈢綜上所述,被告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
、徐章鵬、徐章順因同意捐贈課桌椅及電腦設備而在會議記錄之出席人員欄上簽名,未對會議記錄之內容有所更改,亦無足以生損害之虞;被告李明同於94年間未為逃漏稅犯行,均如上述,是檢察官認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
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涉犯刑法第
216條、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李明同另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所憑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所為該當上開罪名,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即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部分間,分別應成立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李明同94年間逃漏稅部份),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第449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條第
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鍾思賢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5年5月24日修正前原條文)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欽富公司統一發票┌──┬────┬──────┬────┬───┬────┐│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品名│發票金額│受票人│發票編號│├──┼────┼──────┼────┼───┼────┤│1│91年5月│多功能調整課│256,358│李國賓│00000000│││28日│桌椅46組│元│││├──┼────┼──────┼────┼───┼────┤│2│91年5月│多功能調整課│1,671,90│陳美惠│00000000│││29日│桌椅300組│0元│││├──┼────┼──────┼────┼───┼────┤│3│91年5月│多功能調整課│1,170,33│陳美惠│00000000│││30日│桌椅210組│0元│││├──┼────┼──────┼────┼───┼────┤│4│91年12月│高級學生課桌│712,500│林鴻鳴│00000000│││31日│椅95組│元│││├──┼────┼──────┼────┼───┼────┤│5│91年12月│高級課桌椅│2,062,50│鑫滙公│00000000│││31日│275組│0元│司││├──┼────┼──────┼────┼───┼────┤│6│91年12月│高級課桌椅│600,000│鑫滙公│00000000│││31日│80組│元│司││├──┼────┼──────┼────┼───┼────┤│7│92年4月│高級多功能學│255,000│陳美雲│00000000│││1日│生課桌椅34組│元│││├──┼────┼──────┼────┼───┼────┤│8│92年4月│高級多功能學│900,000│陳美惠│00000000│││1日│生課桌椅120│元││││││組││││├──┼────┼──────┼────┼───┼────┤│9│92年5月│高級多功能學│712,500│林謝素│00000000│││3日│生課桌椅95組│元│珍││├──┼────┼──────┼────┼───┼────┤│10│92年5月│高級多功能學│225,000│謝杏林│00000000│││3日│生課桌椅30組│元│││├──┼────┼──────┼────┼───┼────┤│11│92年5月│高級多功能學│337,500│李國賓│00000000│││7日│生課桌椅45組│元│││├──┼────┼──────┼────┼───┼────┤│12│91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958,556│陳美惠│00000000│││27日│生課桌椅172│元││││││組││││├──┼────┼──────┼────┼───┼────┤│13│92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375,000│李國賓│00000000│││8日│生課桌椅50組│元│││├──┼────┼──────┼────┼───┼────┤│14│92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1,125,00│李國賓│00000000│││8日│生課桌椅150│0元││││││組││││├──┼────┼──────┼────┼───┼────┤│15│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229,8250│李明同│00000000│││1日│生課桌椅290│元││││││組││││├──┼────┼──────┼────┼───┼────┤│16│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2,528,22│金豐保│00000000│││6日│生課桌椅290│0元│險公司│││││組││││├──┼────┼──────┼────┼───┼────┤│17│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1,827,00│徐章育│00000000│││6日│生課桌椅210│0元││││││組││││├──┼────┼──────┼────┼───┼────┤│18│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1,000,50│徐章順│00000000│││4日│生課桌椅115│0元││││││組││││├──┼────┼──────┼────┼───┼────┤│19│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1,218,00│徐章鵬│00000000│││4日│生課桌椅140│0元││││││組││││├──┼────┼──────┼────┼───┼────┤│20│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1,886,15│許賢庚│00000000│││3日│生課桌椅238│0元││││││組││││├──┼────┼──────┼────┼───┼────┤│21│93年3月│高級升降式學│4,358,75│陳美惠│00000000│││22日│生課桌椅550│0元││││││組││││├──┼────┼──────┼────┼───┼────┤│22│93年3月│高級升降式學│1,188,75│陳美惠│00000000│││24日│生課桌椅150│0元││││││組││││├──┼────┼──────┼────┼───┼────┤│23│93年3月│高級升降式學│1,585,00│陳美惠│00000000│││26日│生課桌椅200│0元││││││組││││├──┼────┼──────┼────┼───┼────┤│24│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2,377,55│陳美惠│00000000│││3日│生課桌椅300│0元││││││組││││├──┼────┼──────┼────┼───┼────┤│25│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1,188,75│葉美雲│00000000│││4日│生課桌椅150│0元││││││組││││├──┼────┼──────┼────┼───┼────┤│26│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293,225│董峰豪│00000000│││1日│生課桌椅37組│元│││├──┼────┼──────┼────┼───┼────┤│27│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9,510,00│李明同│00000000│││5日│生課桌椅1200│0元││││││組││││├──┼────┼──────┼────┼───┼────┤│28│93年5月│高級升降式學│3,566,25│葉美雲│00000000│││1日│生課桌椅450│0元││││││組││││└──┴────┴──────┴────┴───┴────┘附表二:高水準公司統一發票┌──┬────┬──────┬────┬───┬────┐│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品名│發票金額│受票人│發票編號│├──┼────┼──────┼────┼───┼────┤│1│93年2月│電腦器具1批│1,360,00│李國賓│XZ070553│││24日││0元││61│├──┼────┼──────┼────┼───┼────┤│2│93年5月│電腦教室相關│2,866,14│李國賓│ZZ089468│││6日│軟硬體設備及│0元││55││││網路架設││││├──┼────┼──────┼────┼───┼────┤│3│93年5月│電腦教室軟硬│3,723,50│陳美惠│ZZ089468│││10日│體設備及網路│0元││77││││架設││││└──┴────┴──────┴────┴───┴────┘附表三:鹽埔國中捐贈收據┌──┬────┬──────┬────┬───┬────┐│編號│收據日期│收據內容│收據金額│受據人│收據編號│├──┼────┼──────┼────┼───┼────┤│1│90年7月│收到李國賓捐│256,358│李國賓│無│││15日│贈學生多功能│元││││││調整課桌椅共│││││││46組││││├──┼────┼──────┼────┼───┼────┤│2│90年9月│收到陳美惠捐│1,671,90│陳美惠│無│││30日│贈學生多功能│0元││││││調整課桌椅共│││││││300組││││├──┼────┼──────┼────┼───┼────┤│3│90年11月│收到陳美惠捐│1,170,33│陳美惠│無│││23日│贈學生多功能│0元││││││調整課桌椅共│││││││210組││││├──┼────┼──────┼────┼───┼────┤│4│91年12月│收到林鴻鳴捐│712,500│林鴻鳴│91鹽中總│││10日│贈學生多功能│元││字第0920││││調整課桌椅共│││000160號││││95組││││├──┼────┼──────┼────┼───┼────┤│5│91年11月│收到鑫滙公司│2,662,50│鑫滙公│91鹽中總│││29日│捐贈學生多功│0元│司│字第0920││││能調整課桌椅│││000161號││││共355組││││├──┼────┼──────┼────┼───┼────┤│6│92年12月│收到葉美雲捐│3,566,25│葉美雲│92鹽中總│││13日│贈高級可調式│0元││字第0920││││學生課桌椅課│││002849號││││桌椅共450組││││├──┼────┼──────┼────┼───┼────┤│7│92年12月│收到李國賓捐│4,226,14│李國賓│92屏鹽中│││13日│贈電腦器具暨│0元││總字第09││││電腦教室相關│││00000000││││軟硬體設備及│││號││││網路架設││││└──┴────┴──────┴────┴───┴────┘附表四:新圍國小捐贈收據┌──┬────┬──────┬────┬───┬────┐│編號│收據日期│收據內容│收據金額│受據人│收據編號│├──┼────┼──────┼────┼───┼────┤│1│90年11月│收到陳美惠捐│958,556│陳美惠│(90)屏│││5日│贈多功能調整│元││新國總字││││課桌椅共172│││第484號││││組││││├──┼────┼──────┼────┼───┼────┤│2│91年11月│收到李國賓捐│375,000│李國賓│屏新國總│││20日│贈高級多功能│元││字第403││││課桌椅50組│││號│└──┴────┴──────┴────┴───┴────┘附表五:彭厝國小捐贈收據┌──┬────┬──────┬────┬───┬────┐│編號│收據日期│收據內容│收據金額│受據人│收據編號│├──┼────┼──────┼────┼───┼────┤│1│91年12月│收到陳美雲捐│255,000│陳美雲│屏 彭國 總│││17日│贈高級多功能│元││字第0801││││學生課桌椅共│││號││││34組││││├──┼────┼──────┼────┼───┼────┤│2│91年12月│收到陳美惠捐│900,000│陳美惠│ 屏彭國 總│││17日│贈高級多功能│元││字第0802││││學生課桌椅共│││號││││120組││││├──┼────┼──────┼────┼───┼────┤│3│91年12月│收到林謝素珍│712,500│林謝素│屏 彭國總 │││17日│捐贈高級多功│元│珍│字第0901││││能學生課桌椅│││號││││共95組││││├──┼────┼──────┼────┼───┼────┤│4│91年12月│收到謝杏林捐│225,000│謝杏林│ 屏彭國總 │││17日│贈高級多功能│元││字第0902││││學生課桌椅共│││號││││30組││││├──┼────┼──────┼────┼───┼────┤│5│91年12月│收到李國賓捐│337,500│李國賓│屏彭國總│││20日│贈高級多功能│元││字第0903││││學生課桌椅共│││號││││45組││││├──┼────┼──────┼────┼───┼────┤│6│92年12月│收到陳美惠捐│3,723,50│陳美惠│屏彭國總│││24日│贈電腦教室軟│0元││字第1100││││硬體設備及網│││號││││路架設││││└──┴────┴──────┴────┴───┴────┘附表六:佳冬鄉公所捐贈收據┌──┬────┬──────┬────┬───┬────┐│編號│收據日期│收據內容│收據金額│受票人│收據編號│├──┼────┼──────┼────┼───┼────┤│1│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298,25│李明同│ 佳鄉 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0元││第001號││││桌椅290組││││├──┼────┼──────┼────┼───┼────┤│2│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528,22│金豐保│佳鄉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0元│險公司│第002號││││桌椅290組││││├──┼────┼──────┼────┼───┼────┤│3│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827,00│徐章育│佳鄉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0元││第003號││││桌椅210組││││├──┼────┼──────┼────┼───┼────┤│4│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000,50│徐章順│佳鄉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0元││第004號││││桌椅115組││││├──┼────┼──────┼────┼───┼────┤│5│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218,00│徐章鵬│佳鄉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0元││第005號││││桌椅140組││││├──┼────┼──────┼────┼───┼────┤│6│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886,15│許賢庚│佳鄉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0元││第006號││││桌椅238組││││├──┼────┼──────┼────┼───┼────┤│7│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9,510,00│陳美惠│佳鄉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0元││第007號││││桌椅1200組││││├──┼────┼──────┼────┼───┼────┤│8│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188,75│葉美雲│佳鄉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0元││第008號││││桌椅150組││││├──┼────┼──────┼────┼───┼────┤│9│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93,225│董峰豪│佳鄉總字│││18日│多功能調整課│元││第009號││││桌椅37組││││└──┴────┴──────┴────┴───┴────┘附表七:李國賓逃漏稅額┌──┬──┬─────┬─────┬────┬────┐│編號│年度│浮報贈額│所得總額│逃漏稅額│備註│├──┼──┼─────┼─────┼────┼────┤│1│90│256,358元│3,030,145│53,835元│捐贈 額全 │││││元││數剔除│├──┼──┼─────┼─────┼────┼────┤│2│91│2,092,500│5,513,364│663,577│捐贈額全││││元│元│元│數剔除│├──┼──┼─────┼─────┼────┼────┤│3│92│4,226,140│7,939,061│1,567,26│捐贈額全││││元│元│8元│數剔除│└──┴──┴─────┴─────┴────┴────┘附表八:陳美惠逃漏稅額┌──┬──┬─────┬─────┬────┬────┐│編號│年度│浮報贈額│所得總額│逃漏稅額│備註│├──┼──┼─────┼─────┼────┼────┤│1│90│3,800,786│9,146,738│1,445,18│捐贈額全││││元│元│8元│數剔除│├──┼──┼─────┼─────┼────┼────┤│2│91│1,125,000│4,552,743│337,500│捐贈額全││││元│元│元│數剔除│├──┼──┼─────┼─────┼────┼────┤│3│92│13,233,500│18,349,108│5,231,12│捐贈額全││││元│元│3元│數剔除│└──┴──┴─────┴─────┴────┴────┘附表九:葉美雲、李明同、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許賢庚、
董峰豪、金豐保險公司92、93年度逃漏稅額┌──┬───┬─────┬─────┬────┬────┐│編號│納稅人│浮報贈額│所得總額│逃漏稅額│備註│├──┼───┼─────┼─────┼────┼────┤│1│葉美雲│4,755,000│13,860,661│1,902,00│捐贈額全│││ 顏德和 │元│元│0元│數剔除│├──┼───┼─────┼─────┼────┼────┤│2│葉美雲│3,566,400│3,815,541│178,794││││顏德和│元│元│元││├──┼───┼─────┼─────┼────┼────┤│3│李明同│11,808,250│15,867,507│4,296,52│捐贈額全│││ 林保邑 │元│元│2元│數剔除│├──┼───┼─────┼─────┼────┼────┤│4│許賢庚│1,886,150│8,984,499│754,460│捐贈額全│││ 陸玫代 │元│元│元│數剔除│├──┼───┼─────┼─────┼────┼────┤│5│徐章育│1,827,000│3,802,937│526,998│捐贈額全││││元│元│元│數剔除│├──┼───┼─────┼─────┼────┼────┤│6│徐章順│1,000,500│3,051,475│284,252│捐贈額全││││元│元│元│數剔除│├──┼───┼─────┼─────┼────┼────┤│7│徐章鵬│1,218,000│3,259,483│348,756│捐贈額全││││元│元│元│數剔除│├──┼───┼─────┼─────┼────┼────┤│8│董峰豪│293,225元│3,589,837│86,475元│捐贈額全│││ 董陳芷 ││元││數剔除│││逸│││││├──┼───┼─────┼─────┼────┼────┤│9│金豐保│2,528,220│154,571,38│821,671│捐贈額全│││險公司│元│0元│元│數剔除│├──┼───┼─────┼─────┼────┼────┤│10│許賢庚│1,414,672│4,778,560│440,908││││陸玫代│元│元│元││├──┼───┼─────┼─────┼────┼────┤│11│徐章育│1,402,800│4,638,899│446,921│││││元│元│元││├──┼───┼─────┼─────┼────┼────┤│12│徐章順│768,200元│3,655,953│230,460││││││元│元││├──┼───┼─────┼─────┼────┼────┤│13│徐章鵬│935,200元│3,775,891│280,560││││││元│元││├──┼───┼─────┼─────┼────┼────┤│14│董峰豪│219,928元│4,131,598│65,979元││││董陳芷││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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