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竣瑋 指定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竣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竣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以99年度訴字第64號分別宣告有期徒刑18年(販賣第一級毒品)、8年6月(4罪,販賣第二級毒品)、9年(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刑(與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已確定)在案,客觀上增加其畏罪逃亡之可能,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100年1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6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於100年5月5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