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2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上開科刑、執行、及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5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7月13日法矯字第0999027617號)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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