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更㈡字第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成祖 祭祀公業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本院99年度聲更㈡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