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15萬元、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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