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9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12月9日17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8樓之35,查獲被告許志華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11年8月2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頭3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3組、刮勺(聲請書誤載為括勺)2支、電子磅秤1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4個,均屬違禁物,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11年1月17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4紙(報告編號:D0000000、D0000000、D0000000、D0000000)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3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該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4部分,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1年1月17日第D0000000號、第D0000000號、第D0000000號、第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考(見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937號卷第173、177、181、185頁),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至聲請人雖另以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刮勺2支、電子磅秤1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殘渣袋14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然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並未經鑑驗,其等是否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顯屬不明,尚無從認係違禁物而宣告沒收銷燬;且上開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物品雖經被告於警詢時坦承為其所有,惟並未供陳該等物品係供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見上開毒偵卷第13-16頁),故依被告所述及卷內事證,並無從認定如附表編號5-7之所示扣案物品為被告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另非在聲請意旨所指同案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見同上毒偵卷第7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89頁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既不在聲請範圍內,其是否係屬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物,即非本院得予審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1.注射針頭3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第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臺中地檢110毒偵字3937號卷第173頁)2.紅色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第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同上毒偵卷第177頁)3.綠色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第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同上毒偵卷第181頁)4.奧利多水保特瓶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第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同上毒偵卷第185頁)5.刮勺2支未經鑑驗6.電子磅秤1臺未經鑑驗7.殘渣袋14個未經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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