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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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克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克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克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易服勞役以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同法第42條第3項亦有明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克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關連、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各罪之行為態樣,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8年5月以下;罰金刑部分最高15萬元,各刑合併之總額為21萬元)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18萬元,加計編號4所處之刑,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8月,罰金20萬元)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間某日至109年11月30日109年7月至8月間某日至109年11月30日109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249號、110年度偵字第2366號、718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249號、110年度偵字第2366號、718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249號、110年度偵字第2366號、71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22號110年度訴字第422號110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日期111年02月24日111年02月24日111年0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22號110年度訴字第422號110年度訴字第422號確定日期111年04月11日111年04月11日111年0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8號2.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109年11月30日晚間6時許為警查獲前約一星期至109年11月30日為警查獲2.109年11月30日晚間6時許為警查獲前數月至109年11月30日為警查獲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日期111年0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確定日期111年07月0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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