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八九號
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 劉君毅 律師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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