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有罪部分:二、第四行之「:第三百零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應更正為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